深审〔2024〕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根据《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受委托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
(二)起草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者以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代拟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规划、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五)制定或修订局机关重要行政综合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制度;
(六)以市审计局名义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帮扶协议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局法规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可参与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承办处室应当将相关文稿及材料送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审议或者制发文件。
第五条 承办处室报送的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合法合规性审查送审函;
(二)需要审查的文稿及有关背景材料;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需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的结论性材料;
(四)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五)其他需提请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局法规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开展对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主要围绕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限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处室了解情况、获取书面材料;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或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审计业务专家、法律顾问、特约审计员、群众代表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采用第(三)(四)项方式进行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计算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间内。
第九条 因合法合规性审查需要,局法规部门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承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补充和说明。
第十条 局法规部门提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合规或者违法违规、部分违法违规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一条 局法规部门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给承办处室。
第十二条 局法规部门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在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阐明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局法规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提请合法合规性审查,或者对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不采纳且无充分理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新区、合作区)审计机关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审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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