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归集、处理、存储管理等工作,促进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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