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执法职责
1.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境内外与本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前期、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对本级政府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2、绩效审计监督;
13、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其他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单位
市审计局内设处室及直属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持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审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组织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代表审计机关向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的建议;
3.代表审计机关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审计政执法工作计划,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协助局长向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的建议。
(三)各直属单位、各处室负责人
1.协助局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部门)的年度审计执法计划,并向局长、分管领导负责。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8)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10)依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家、省驻深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3.组织实施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6.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审理处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深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2.深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