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之间进一步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成果,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巡察的重要内容,有力促进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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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之间进一步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成果,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巡察的重要内容,有力促进整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