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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串通 挪用资金炒卖股票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06-01-09 10:29:00 视力保护色:

  胡重辉

  【背景资料】

  某市S集团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下属有一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全资或控股公司。2000年该市审计机关在对S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中发现,S公司串通下属多家公司,利用虚假转账、伪造借款协议等手段,违规挪用资金1.58亿元炒作自身控股的下属上市公司G公司股票,并配合发布虚假利润、高送配等利好消息使G公司股价涨了2倍多,从中牟取暴利8266万元,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损害了广大股民的权益。审计人员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要求S公司停止买卖股票,收回所有资金和非法获利,并及时将情况以审计要情上报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查证经过】

  2000年某市审计机关对S公司进行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为了核实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审计人员对账簿、凭证及实物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实,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应收应付、内部往来多的业务特点,重点对应收应付款项采取询证函的方式进行核对,但在整个核对过程中,一直未发现有账实不符、往来账项不符等异常情况,所有收回的询证函均显示往来款项是正常和客观存在的。

  当审计人员结束对S公司本部的审计,延伸审计其下属单位时,细心的审计人员又对各延伸单位与S公司本部的往来做了一次复核,也正是这看似简单的复核让审计人员发现了疑点。Z公司是S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账上的应收S公司的款项比S公司账上反映的应付款多出了6252万元,但是先前在S公司审计时回收的往来款询证函上Z公司却签署的是“证明无误”意见,审计人员为此询问了Z公司财务人员,对方解释说是工作疏忽,考虑到是与母公司核对,所以没有仔细检查就签署了意见,当审计人员再追问为什么会出现双方账面金额不一样时,Z公司财务人员个个都支支吾吾,没人能说出这个差额的来由。如此大额的出入,对一个财务人员,尤其是整天面对这几个会计科目的业务主管,难道就真能疏忽到如此地步?认真的审计人员决定查清楚这个差额是怎么产生的,于是重新对双方的往来款账务做了一一对比,从双方历年来的往来科目发生差额的那一年开始查找,一笔一笔进行核对,最终发现1998年8月S公司以归还Z公司借款的名义转给Z公司6000万元,并支付了252万元利息,但Z公司在收到这6252万元款项后并未做偿还借款处理,而是以“其他应付款”入账,不久后马上转给了一家私营企业D公司。审计人员立即察觉到这中间可能存在问题,并指出了几个疑点:一是为什么S公司账上明明反映的是归还Z公司借款,而Z公司却作为“其他应付款”向D公司转款?是S公司账务处理错误还是Z公司做错了账?二是转款时间已经过去近两年,如果说是账务处理错误,为什么两年来都没有发现?难道两年来S公司与Z公司就没彼此核对过往来款?三是为什么Z公司在往来款询证函上要签署“证明无误”的意见,是真的没有去认真检查还是故意想隐瞒什么?审计人员再次就此问题询问了Z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方回答说这部分款项只是S公司委托其代为转账,并不是S公司账上所反映的归还借款,转款给D公司也是根据S公司要求做。

  这个发现一下让敏感的审计人员紧张起来,因为如此看来,Z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错误,巨额款项转出去也是按照S公司的要求,那么S公司为什么要把这6252万元以虚假的还款方式通过Z公司转移出去?按现在的账务处理来看,在S公司几乎已经成了帐外资产,国有资产的危险性显而易见,尤其是想到巨额资金转给了私营企业,更是让审计人员坐立不安。审计组经过分析,决定兵分两路深入调查。一部分审计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回S公司本部,了解事实真相,询问这笔资金的真正去向和用途,并检查资金是否已经回笼;另一部分去私营企业D公司进行调查,尽量了解该资金的现状,同时调查S公司所有下属企业,重点检查往来款项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S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知道无法继续隐瞒,只好承认了当时这资金确实是通过Z公司转到D公司,但具体什么原因什么用途就不清楚了。无奈之下审计人员只好询问公司负责人,并向其表明已有审计人员前往D公司调查,希望他能明确地回答提问和解释整个事情的经过。或许是摄于审计人员义正词严的威严,也或许是明白“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S公司负责人只好说出了这笔资金的真正去向和用途,原来S公司近年来资金充裕,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项目,资金闲置着也觉得可惜,就想着去证券市场去投机,希望能获得点收获,因当时明令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所以只好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将资金转到私营企业D公司,再由其转到有关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审计人员当机立断要求S公司立即停止所有股票买卖操作,打印出全部股票交易清单待审计人员清查,并尽快回笼资金。

  与此同时,另一组审计人员突破重重阻力,查证工作也有了突破性进展。根据在D公司的调查,发现D公司实际也只是起到了一个帮助S公司转款的作用,在收到转来的6252万元后当天就将资金转移到了证券账户,但是在审计人员要求查证S公司一共通过D公司转移了多少资金,资金的去向都是哪些时,D公司就不再配合了,审计手段的局限性使审计使审计工作一下进退两难。无奈之下审计人员只好转而去检查所有S公司的下属企业与D公司间的往来,但通过对S公司其他下属公司大量细致的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单位有与D公司的往来,难道转移出去的资金就真的只有这6252万元?

  赴两处调查的审计人员交换审计情况后,决定集中力量对股票账户资金进行核实。从打印出的股票账户资金对账单和股票交易清单里审计人员发现,所有股票账户的资金全部都只是买卖S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G公司这一只股票,由此看来S公司所进行的股票买卖还不是简单的违规炒作股票,而是性质非常恶劣的炒作控股企业股票行为。

  S公司违规挪用资金买卖股票的事实已经证据确凿了,但S公司一共投入了多少资金呢?在这个问题上审计工作再次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因为为了通过买进卖出达到操纵股份的目的,S公司开设了若干个股票账户,且所有股票帐户均是以个人名义开户,有的是资金共享户,有的是单独开户,账户间的资金调度也很频繁,连主管股票买卖的S公司工作人员都说不出到底开了多少个账户,转入了多少资金。面对堆起来比人还高的历史交易记录单,韧性十足的审计人员没有被困难吓住,而是对已知的股票账户资金进出一笔一笔地进行跟踪检查。就这样,今天发现几个新账号,明天发现一笔资金,经过几天的努力,发现S公司股票账户资金已经远远超过6252万元,这还不包括未查明的股票账户,那说明肯定还有别的资金从S公司转移出去。

  审计组决定再派出审计人员进一步查证S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往来,并根据股票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是S公司直属的财务公司这一情况,重点检查财务公司的资金去向。通过审计,发现早在1998年3月,S公司将存在其直属财务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和财务公司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借给了下属某贸易公司,并签署了借款手续,而随后贸易公司委托财务公司直接将该款转给了D公司,那为什么在上次对S公司下属企业的调查中没有发现这次的转款行为呢?原来,该贸易公司实际早在1996年就已撤消,只是公章还留在S公司,审计人员根本无从查起。随后,又发现G公司同样通过签订假委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存在财务公司的3500万元转投入股票账户。

  至此,S公司联合下属企业挪用资金1.58亿元炒作关联企业股票,自己一边“坐庄”拉抬股价,一边发布虚假利润、高送配等利好消息来操纵股价,从而牟取暴利的事实已经全部查清楚。

  【定性处理】

  不管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还是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抑或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S公司联合下发企业挪用资金1.58亿元炒作关联企业股票,从而牟取暴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7条、68条、71条、7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损害了广大股民的权益,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机关查清全部事实后,及时以审计要情上报市政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S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

  【简要评析】

  这是一桩典型的利用虚假凭证、虚假借款合同、做假账来转移资金,以达到非法使用资金甚至挪用资金目的的案例。不管是S公司将自己存在直属财务公司的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名义通过Z公司转走巨额资金,单从S公司的账务上是看不出丝毫破绽的。委托贷款的6000万元是通过财务公司放出去,在S公司的“银行存款”科目上该资金仍然存在;归还给Z公司的6000万元借款不光有借款协议,还像模像样地按协议支付了252万元利息;回收往来款询证函Z公司也确认往来无误。如果不是审计人员的认真与细心,很容易就被这些表面很“合理”和“正规”的假象所蒙蔽,从而错失了发现问题的良机。因此,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劲,不被一些假象所蒙蔽,尤其是对集团公司的审计,要重点关注资金走向和往来款的核对,特别是集团系统内部单位间的往来。通过大量细致认真的工作去发现疑点,进而撕破假象,查清事实,发现问题,防范审计风险。(作者单位:深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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