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无故两年不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或持有的培训证书超过两年未送本会秘书处审验签注的,本会讲注销其培训证书”。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退休,应将培训证书交回本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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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无故两年不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或持有的培训证书超过两年未送本会秘书处审验签注的,本会讲注销其培训证书”。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退休,应将培训证书交回本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