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省人大代表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省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是省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应全面深化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主动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就重点建议选题事项加强沟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通过当年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推荐给省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建议选项。
第五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办理。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负责协调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重点建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及重点建议主、会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各项事宜。
第六条 接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任务后,省政府办公厅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准确确定重点建议的主、会办单位;组织主、会办单位制订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计划,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经报批后以省政府名义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求和省政府领导要求,适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全面部署重点建议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并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主、会办单位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兄弟省(区、市)考察,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认真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代省政府起草重点建议办理意见(代拟稿),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基本一致时,由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按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省政府办公厅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商解决措施,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督办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主、会办单位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要求,及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办理意见,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答复省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重点建议,其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一并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办单位每年应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办理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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