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现将《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条 提案应确保较高的水平和质量,注重增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民意性、建设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 提案审查组织
第六条 每届政协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由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提案审查工作方案,授权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委员会办公室代行提案审查职能,并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提案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大会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大会规定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为平时提案。
大会提案、平时提案审查处理标准、程序等同。
第八条 大会期间提案组、闭会期间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和授权进行提案审查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九条 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分组会议审定。在大会结束前,提案组应起草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大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全体委员。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提案委员会负责同志审定。
第十条 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人为提案审查分组会议召集人。各分组提案审查完后,由本组召集人签署《审查小组立案意见书》。对大会提案截止日前收到的提案,在审查完成后,由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总审查立案意见书》。《审查小组立案意见书》和《总审查立案意见书》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提案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提案由广东省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会议期间各小组或联组提出。
对于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对于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对于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按照接收、初审、复审、终审、立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收
1.检查提案案题、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2.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3.检查党派、人民团体提案是否由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检查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相同内容提案;
5.检查是否为涉密提案,并作出标注;
6.确定提案类别。
(二)初审
1.审查提案的内容,以及对案题、内容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
2.提出是否立案、并案、撤案及其处理方式;
3.提出提案承办单位;
4.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涉及社会敏感信息的,须在提案首页标注“不宜公开”;
5.推荐作为重点提案写出分类报告等。
(三)复审
重点对提案是否涉密、敏感内容的处理、是否立案、确定的承办单位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
(四)终审
对于初审、复审中遇到的疑难提案,提请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分组会议讨论处理,必要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提案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和编号。对于提案者通过网络提交的提案,须打印纸质提案存档。对于提案者提交的纸质提案,接收、登记后录入提案动态管理系统,提案原件存档。提案审查处理的每个环节应有交接手续,不得丢失、损毁提案原件。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一律在提案动态管理系统上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进行非网上操作。未经组织程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人员泄露提案内容。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同意后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缺乏分析,没有说服力的;
(十一)属于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十二)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三)超越本省事权范围的;
(十四)其他不予立案的。
第四章 提案交办
第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建议和涉及的职能部门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确定承办单位务求准确,对于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主要办理单位、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过提案动态管理系统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
第十八条 未予立案的提案,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提案委员会须在提案审查完2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对审查处理过程中的并案、撤案,以及退回修改补充、转信或转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提案,应经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提案交办工作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调整承办单位须严格履行变更手续。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若对所承办提案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提案的10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向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改办意见。提案审查部门逾期不再接受承办单位的退办或改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试行)经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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