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大代表:
您在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办理轨道交通建设涉及政府拆赔审计进度事项的建议》(建议第20170153号),我局为承办单位。政府投资审计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产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当前我国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您在建议中指出应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涉及政府拆赔审计进度的意见很有针对性,我局非常重视。近期我局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做好这方面工作,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全覆盖职能。现结合近期审计工作安排,将我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涉及政府拆赔审计进度”的情况
(一)深入调研轨道交通二期和三期工程征地拆迁情况。
一是到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座谈调研,了解轨道交通二期和三期工程征地拆迁情况,同时督促地铁集团全面梳理征地拆迁合同履行、支付和结算情况。经核实,轨道交通二期已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13.69亿元,占应付补偿款的99.41%,目前已审结比例90%;轨道交通三期已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20.07亿元,占应付补偿款的99.48%,目前尚未送审(详见附表)。上述情况表明,轨道交通二期三期征地拆迁补偿款已基本支付到位,对于尚未送审结算的项目我局已督促地铁集团尽快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送审项目工程结算。二是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市发改委制定的年度验收计划及时验收作为投资审计的重点内容,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验收准备工作进展、各专项验收完成情况、验收完成情况等,通过审计促进建设单位加快送审工程结决算。
(二)解决个别项目政府拆赔审计进展缓慢问题。
根据调研发现个别项目政府拆赔审计进展缓慢,我局召集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辖区审计机关共同研讨,重点推动了以下审计事项:一是宝安区原民治街道办工作区域内征地拆迁项目的审计事权划分问题,我局于3月22日召集地铁集团、宝安区和龙华区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相关事项,确定原宝安区个别街道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的审计工作,按照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对轨道交通二期龙华辖区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的审计事权,授权现行政职能部门龙华区审计局实施。二是地铁3号线福田区购物公园星河苏活公园换乘通道设备设施及管线迁移,因被补偿人自行改造,缺少竣工验收资料,被补偿人无法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审计资料,导致相关迁移工程、购物公园改造工程设计、监理等合同均无法实施审计。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建议地铁集团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备齐结算资料后及时送审。三是地铁9号线银湖站、大—鹿区间临时占地补偿费用结算,由于送审资料不全,审计进展较慢,经协调推进,目前罗湖区审计局已完成结算审计初稿,正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二、关于“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期的拆迁实际情况,建议审计提前介入,简化审计程序”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有关审计机关“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的精神,《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依法履职尽责的通知》(审办法发〔2016〕76号)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于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结算情况,市审计局将发挥全市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充分利用各区审计机关对当地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便利条件,授权区审计机关,在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各方谈判及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确认的结果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贴近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审计局将加强审计业务指导,定期、有计划、有重点的对区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情况进行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保障审计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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