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范中没有对大数据在审计中的应用提出明确要求,所以缺少足够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而目前深圳市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规章明确各部门向审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的种类、频率等,导致大数据审计工作的数据采集实施存在一些的困难。
二是工程建设过程性资料非结构化特征明显。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仅项目批复阶段、招投标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资料较为完整且方便采集,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不具有模板化的特征,如发生的设计变更往往在竣工结算阶段才得以确认;物资设备采购、分部分项验收等资料数量庞大且因各项目建设规模、形式、涵盖专业不同,存在碎片化的特点;房建、交通、水务、环保等不同行业的投资项目在部分立项、验收等管理模式上存在不同,并且也缺少细致通用的数据采集标准。
三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难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数据包括项目前期策划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中的工程和财务数据,涉及到住建、水利、交通、环保等各领域,数据种类繁多。单从数据来源来看不仅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发改、财政等政府部门,也涉及负责招投标的交易采购平台单位以及造价咨询、监理、设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确保数据全面反映出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真实情况,要求各单位尽可能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各单位录入系统数据时要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将数据准确录入,减少大数据分析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基于“治已病防未病”的审计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审计还要求各参建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将项目建设的动态数据提供给审计机关。个别数据涉及到国企和社会中介机构,还需要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企业讲解大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消除企业的疑虑,争取各单位的积极配合。
四是部分信息技术仍存在瓶颈。目前,各个部门之间还缺乏沟通,部分数据未能互相公开,仍然存在“信息孤岛”的情况。而且不同部门的数据管理模式、数据接口差异较大,未制定统一的数据规范,数据的采集、清洗、整合、分类等环节的技术层面存在一定程度上困难。
五是审计干部的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高。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工作具有高效和准确等特点,但也给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政府投资大数据审计需要具备多种专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审计人员在具备较高审计工作业务能力的同时,也需要对大数据有敏感的感知能力和筛选能力,目前的投资审计干部中,具备全面能力的人员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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