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邮箱登录
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简体 繁体 个性化定制 收藏本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审计信息 > 审计小知识

设计合同“最终依照政府结算审计调整”是否合理?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2-25 10:04:50 视力保护色:

  问:在前期设计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最终依照政府结算审计调整”这句话。个人认为,设计费按照国家规定是依据发改概算定价的,但是加了这句话之后,就改成依据结算审计定价了。设计合同不同于施工合同,所以认为这样写不妥。或者改为“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意思变为审计前面工作的合理性,但定价的基础还是在概算。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审计的重要依据。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下,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决算审计将依据《工程设计合同》中对设计费的计取约定进行设计费的审核。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