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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修订情况

信息来源:宝安日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11 15:35:27 视力保护色:

  宝安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出台《深圳市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规定,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2020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新形势下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特别是在深化拓展监督内容、用好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共8个内容,新增2个内容,修改6个内容。其中,根据区审计局反馈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办法》第八条增加一款“区审计部门将审计整改报告及整改情况清单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征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意见。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区审计部门。”

  根据《意见》第13、14、15、16、17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一条“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推动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加强对审计查出体制机制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监督和支持政府结合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支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完善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根据《意见》的精神,对原《办法》第一条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意见》第8条,对原《办法》第五条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了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的要求,增加了“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的内容。

  根据《意见》第5、9、18、19条,对原《办法》第七条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了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跟踪监督的要求,增加了“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可以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同时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的作用,着重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等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推进问题整改。必要时,可以联合本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

  根据《意见》第11条,对原《办法》第十二条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了区人大常委会就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的内容。

  根据《意见》第10、21条,对原《办法》第十四条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后,区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对未按要求公开的,应当责令改正”。第二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结果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区委、抄送区政府”。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于: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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