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审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enzhen Audi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审计系统的审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审计理论研究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研究审计科学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组织和开展审计及相关领域学术研究活动,为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促进深圳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深圳市审计局领导,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以审计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 组织会员通过调查研究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审计方法;
(三) 不定期编辑出版本会的学术研究成果;
(四) 开展审计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 组织与配合有关部门培训审计、会计人员;
(六) 维护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为会员开展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七)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先进、适用的审计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 团体会员:本市的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社会审计机构,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按期缴纳会费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按期缴纳会费,从事审计理论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并缴纳会费;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注册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阅读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以通讯方式推举产生。会员代表一般不低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除换届大会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或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职务的增补或更换;
(七) 为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会理事人选名单;
(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 邀请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行使第十八条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负责人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关机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提出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独立监事1-2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不担任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履行本会选举程序、重大决议、财务管理的审查和业务执行、人员履职的监督;
(四)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内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秘书处职权如下: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和本会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拟聘用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资助、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2年5月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8年4月10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次修订,2012年11月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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