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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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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Shenzhen Internal Audit Association,缩写为SIAA。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深圳区域性社会团体,是为深圳区域内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把握审计新形势,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深圳地区内部审计趋势,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平衡发展,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基本职能。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学习有关内部审计相关政策。

  (二)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安排组织实施区域内国际注册审计师(英文缩写CIA)考试;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证书及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相关事项。

  (五)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六)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编印本会相关资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宣传。

  (八)开展深圳区域内、外和境外内部审计业务、学术交流活动。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或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内部审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更换和增补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五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状况;

  (三)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提出建议;

  (四)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职权;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的新精神,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或相关领域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且善于团结协作,社会信用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熟悉内部审计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领导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审批财务开支;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相关区域的内部审计协会及相关部门的内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四)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深圳市审计局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审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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