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对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协会和《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特邀个人会员和普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会员相应权利,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会员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章 个人会员条件
第五条 特邀个人会员条件:
从事审计研究、教学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在审计工作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审计实务工作者及对深圳内审行业发展、对本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由本会理事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六条 普通个人会员条件:
所在单位(或部门)已加入本会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或所在单位(或部门)尚未加入本会但持有CIA、CCSA、《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普通个人会员。
第三章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推选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章 个人会员会籍管理
第九条 个人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个人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个人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个人提出申请退会的;
(二)无故未交纳个人会费超过期限的;
(三)失去加入本会条件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惩戒的。
(五)个人会员资格终止的,由本会收回其个人会员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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