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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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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深审〔20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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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2022-04-12 16:40:25 视力保护色:

深审〔2021〕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审计局督查督办工作,严格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对市审计局办理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反馈上报。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具体承办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全局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是全局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是督查督办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催办、检查、通报等具体督查督办工作。各处室是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向秘书处反馈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督查督办工作应当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审计局中心工作来开展,跟踪督促,紧抓不放。

  (二)讲求时效。承办处室对于分工负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或者遇有困难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情况。

  (三)真实准确。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在全面、准确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做出分析判断,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反映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责任。承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将承办事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定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并对办理结果认真审核把关。秘书处应当督促、协调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跟踪承办处室对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注重协作。秘书处和承办处室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应当严密组织、统筹协调,及时沟通、紧密配合,互相尊重、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六)严守秘密。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和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摘抄、复印、留存、外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督查事项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决策部署或工作要求中需要市审计局办理的事项。

  (二)中央、省、市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批示事项。

  (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党组会、市政府常务会及市委审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议定事项。

  (四)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由市审计局办理的事项。

  (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来文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

  (六)市审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议定事项、局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事项以及市审计局年度重点工作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事项分为决策督查、专项督办和常规督办三种类型。决策督查主要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决策部署或工作要求事项、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指示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专项督办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市审计局决策会议议定事项、市审计局年度重点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事项;常规督办主要包括各单位来文限时反馈事项和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如下:

  (一)立项。对决策督查、专项督办和常规督办事项,有明确牵头处室的事项,由秘书处直接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台账;没有明确承办处室或者办理时限的,由秘书处拟出办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登记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台账。

  (二)交办。秘书处负责将纳入台账的督查督办事项及时转交承办处室办理,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

  (三)承办。接到交办事项后,承办处室应当积极组织办理,尽快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承办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牵头处室组织协调办理,协办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协办意见。

  (四)督办。秘书处对督查督办事项安排专人负责,了解各事项办理工作情况,并可以采取约谈、组织协调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协助承办处室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办理进度。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各承办处室收集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落实措施等信息。

  (五)办结。承办处室完成交办事项后,在每季度末填写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表,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将落实情况通报秘书处确认办结。如果交办事项仍在推进中的,承办处室在每季度末填报事项的阶段性完成情况并提出下一季度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秘书处。秘书处应对各处室填报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填报不清楚、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

  (六)反馈。秘书处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每季度对纳入台账的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并报请局党组会审议。对上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等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督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工作方式:

  (一)网上督查。依托市审计局OA系统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功能模块,实现交办事项一次录入、落实措施随时更新、工作进展动态跟踪、局领导随时查看等网上督查功能,对督查督办事项实施动态化管理,更加有效地跟踪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要求完成办理工作。

  (二)电话督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秘书处可先采用电话方式督查,承办处室可通过电话反馈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并由秘书处做好电话记录。

  (三)现场督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秘书处现场向承办处室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各处室负责同志应及时提醒、督促本处室具体承办人员按时完成任务。

  第三章  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5〕11号)以及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领办1件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有关代表委员参加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定期向代表、委员发送审计工作信息,以便代表、委员持续了解审计工作动态。在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在正式答复建议、提案前,秘书处应当组织承办处室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市审计局作为会办单位时,秘书处应当主动加强与主办单位联系,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对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纳合理的建议;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代表、委员反馈;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对未采纳的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秘书处应当立即启动再办理程序,组织承办处室认真分析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四章  检查、通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对各处室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具体事项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按要求完成办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每季度梳理统计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形成季度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向局党组汇报。根据局党组会决议,对督查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督查工作措施不力、延误时限、办理效率低下的处室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责署、市审计局各处室。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