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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拆除深圳未到年限、未有安全问题建筑的法律及行政程序的提案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9-07-16 15:46:28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政协委员: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审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关于完善拆除深圳未到年限、未有安全问题建筑的法律及行政程序的提案》(第20190418号)(分办件)收悉,其中涉及我局的内容是“建议深圳审计部门应对所拆除未到期、未有安全问题公共建筑的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依据上述法律,深圳市审计机关近几年来加强对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其中也对未到期、未有安全问题公共建筑的拆除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如在2011年大运会场馆周边灯光环境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重点关注待建地设施拆除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廉洁办大运”提供了参考依据。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中拆除未到期、未有安全问题公共建筑情况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待拆除公共建筑的法律依据、行政审批程序等,对拆除工作的综合效益依法依规进行整体评价,促进相关部门单位规范行政行为,对审计发现的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问责,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水平。

  感谢您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热诚期望您继续关注与支持我市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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