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工
留言日期:
2022-12-24
主题: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内容: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第十条第五项,“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必须进行招标发包”。同时根据深建规(2015)5号文《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二条,”“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估算价超过20万,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可进行询价采购,且可作为审计依据。现我项目部暂估价中约有1亿元的特殊设备需要选择供应商,如果选择询价采购的途径,是否可以作为结算审计依据,谢谢您的回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12-26
答复时间:
2022-12-2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审计局
答复内容:

李工:

  您所咨询的结算审计相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市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请您将结算审计中可能遇到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特殊设备供应商是否可以作为结算审核依据的问题向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咨询。

深圳市审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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